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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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2年后因疾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之后的保险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应的责任免除内容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