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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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90日内因疾病,初次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按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