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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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所交保费之和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附合同同时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起 1年后因疾病,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额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附合同同时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 | 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之后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