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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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 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的 保费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 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被 保险人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各期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 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特定疾病或女性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