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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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但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年金。若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合同每满1年,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身故。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