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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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生存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给付祝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每生存满 3 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