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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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与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乘积给付保险金,但若在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