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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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18岁前,赔付年交保费×已交年度数; 2、满18岁后身故,赔付现金价值/年交保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比例较大者。
给付系数:不满41周岁,160%;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140%;满61周岁,120%。 |
期满保险金 |
(年交保费+100%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