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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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 款)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主合同、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依法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