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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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约定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2)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
(4)投保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
(5)战争(见6.7)、军事冲突(见6.8)、暴乱(见6.9)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