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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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自急性病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或该急性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4)化学污染。
发生主合同“责任免除”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5.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