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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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在接受境外机构进行的紧急救援后,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继续住院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 |
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我们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费用。由我们直接承担的门诊费用以每次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8,000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自行承担。 |
牙科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 |
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需要住院治疗,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根据当时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安排就诊,我们直接承担给付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每次出境,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日数以 15 日为限。 |
住院陪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未满12周岁,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就诊的,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一位成年直系亲属陪同住院治疗,我们将直接承担给付住院陪同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照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的3倍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陪同保险金。 |
安排就医及医疗转送 | 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用救护车转移到最近的所在国医院。境外机构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转移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医院或邻近国家医院。 |
转运回国 | 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在救护措施结束后或境外机构认为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返回中国境内、但不适于继续在中国境外旅行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境外机构认为需要的话,境外机构将在转运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
亲友探访 | 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且预计住院时间超过 10 日,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
协助同行人员回中国 |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而住院或身故造成其同行人员无人照顾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协助一名同行人员返回中国境内指定的城市,并尽可能安排该人员使用已购买的入境原始回程票。若其尚未购买入境原始回程票,则该人员从所在国家或地区返回指定的城市的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若该人员所购买的入境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或该人员因无人照顾需提前返回指定的城市,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承担该人员从所在国家或地区返回指定的城市的回程票(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价格为准)。若境外机构认为有必要,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为该人员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
遗体/骨灰运送回中国和安葬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身故,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承担约定责任,但该项责任累计承担的费用以人民币 100,000元为限。 |
亲属处理后事 |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中国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交通和住宿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 |
一、保险单或批注单上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若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本条款2.5中规定的不保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因任何下列情形导致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者自杀未遂(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者自杀未遂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等由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伤害;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滥用兴奋剂;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4)期间;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1)未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12)门诊、牙科门诊(选择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的,按本条款2.3条的有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和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13)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14)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15)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摩托车运动、空中运动、带呼吸器的潜水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他任何竞赛等;
(16)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
(17)搜寻和营救行动;
(18)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9)被保险人未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许可使用任何剂量的药物、麻醉剂、或者类似药物而造成不良后果;
(20)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1)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在签订本附加合同之前24个月内一直患有的疾病;
(22)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2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2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
(25)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6)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7)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分娩、遗传性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
六、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我们的原因及非境外机构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我们的延误及非境外机构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若您选择每日住院补贴及住院陪同责任,则在因上述任何免责项目导致我们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的情况下,我们也不承担每日住院补贴及住院陪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