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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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就其符合合 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对其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 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