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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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若在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则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两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累计最高为180日,因同一原因住院的给付最高为90日。若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后出入院间隔未达90日,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7)、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8);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9)、空中运动(见5.10)、攀岩(见5.11)、探险(见5.12)、摔跤、武术(见5.13)、特技表演(见5.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16)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