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15日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4)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3)、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4);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7)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5)、空中运动(见5.6)、攀岩(见5.7)、探险(见5.8)、摔跤、武术(见5.9)、特技表演(见5.1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9)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1),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10)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1)非医疗必需(见5.12)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