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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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且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2)、空中运动(见5.3)、攀岩(见5.4)、探险(见5.5)、摔跤、武术(见5.6)、特技表演(见5.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7)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