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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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款)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费用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对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3)、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14);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15)、空中运动(见5.16)、攀岩(见5.17)、探险(5.18)、摔跤、武术(见5.19)、特技表演(见5.2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2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22)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