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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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所对应给付期间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交清或年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扣减已给付的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