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婵
  • 所属机构: 中国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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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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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患重疾,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患重疾,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1、未满18周岁,按所交保险费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2、已满18周岁且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发生在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3、已满18周岁且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发生在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发生在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发生在第2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豁免保费

豁免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被保险人的各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