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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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起 1 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起第 2 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 2 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起第 2 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 2 年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 2 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