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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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 第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第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第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保险公司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60周岁之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