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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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认可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我们按女性特定癌症保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乳腺癌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认可医院确诊患有乳腺癌,我们按乳腺癌保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认可医院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我们按女性原位癌保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认可的医院进行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中任一项,我们按该女性特定手术保额给付该项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合同对该被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特定癌症、女性原位癌或进行女性特定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3);
(7)战争(见7.14)、军事冲突(见7.15)、暴乱(见7.16)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7.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8);
(10)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