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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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款)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重大疾病时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