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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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先天性疾病;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见6.5)、空中运动(见6.6)、攀岩(见6.7)、探险(见6.8)、摔跤、武术(见6.9)、特技表演(见6.1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