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婵
  • 所属机构: 中国人保
  • 所在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 手机:13888709565
  • 关注我:
    微信
 
 
热销产品
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附加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附加合同终止。 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 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豁免身故或全残日以后主合同、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