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婵
  • 所属机构: 中国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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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10/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癌症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 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5/10/15/20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或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癌症或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