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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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实施政策
2019-07-08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文件后,昆明等十二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于2017年7月实施了两险合并制度。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后各试点城市稳步推进,各地实施政策和原来单独实行生育保险政策稍有变动。以昆明为例,现执行主要政策如下:



(一)参保和缴费


用人单位按9.9%的费率统一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原缴费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为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昆明地区职工生育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后,其生育医疗费差额部分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津贴待遇及发改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帖的发放天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1.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


5.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6.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7.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四)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实行包干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标准为: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3.剖宫产:4000元;


4.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6.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7.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8.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9.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0.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1.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按照“平等协商、自愿选择”的原则,参保人在昆明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支付给职工。


职工因生育引起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